“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知识早知道!
“三合一”场所
集多种功能于一体
将财产保全与生命安全汇于一处
同时也是“小火亡人”高发地
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
消防里的“三合一”
“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1、厂房、仓库、商市场中设置员工宿舍;
2、在居住、沿街店铺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而住宿部分与其它部分又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
居住、沿街店铺等民用建筑的“三合一”场所按照使用性质分为三类:
①家庭作坊式,是指将员工集体住宿场所与小型生产加工、修理或可燃物品仓库混合设置且未采取必要防火分隔的住宅建筑。
②商业类,是指将商业经营与员工集体住宿混用且未采取必要防火分隔的民用建筑,包含在住宅建筑内进行商业经营活动或在商业经营用房内同时容留人员住宿两种情况。
③餐饮娱乐类,是指员工集体住宿场所设置在餐饮及文化娱乐场所内,且未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的建筑。
(住宿与生产加工或仓库一种或几种)
1、易燃烧、火势猛烈,容易形成大面积燃烧。
2、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3、烟雾密集,窒息更危险。易产生有毒烟气。
4、灭火救援难度大。
“三合一”场所具有投资小、规模小、厂房小、人员密度大、火灾隐患大的特点。
从消防角度看,“三合一”场所的危险性主要表现在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耐火等级低,布局杂乱拥挤,管理混乱,从业人员自防自救技能差,无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往往达不到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多属劳动密集型企业,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因火势蔓延迅速、人员难以疏散而造成群死群伤。
违法行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违法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居住、沿街店铺等民用建筑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非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如何做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
严格落实防火分隔措施
应釆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采用常闭式乙级防火门。
2
严格落实逃生疏散措施
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场所内的疏散门应釆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场所内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3
严格落实火源控制措施
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和烟花爆竹、油漆、汽油等易燃可燃物品。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釆取防火分隔措施。所有的电气线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私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
4
严格控制可燃材料的使用
建筑物的吊顶、墙面等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釆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釆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乙级灭火救援行动。
5
严格落实技术防范措施
在疏散走道、住宿部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应使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场所内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